

乡镇政府预算管理办法作者:郭京裕 发表日期:2008-11-11 19:45:29 来源:中思网
沂水县乡镇预算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《预算法》《政府采购法》《会计法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改革要求,促进乡镇预算管理,控制政府性债务,增强收支透明度,提高理财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乡镇预算管理的重点是: 1、乡镇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的要求,细化编制,增强约束。 2、国库集中收付扩大到乡镇,实行县级集中收付为基础的机制。 3、搞好债权债务管理,控制乡镇债务。 4、完善监督体系,提高乡镇收支透明度。 第二章 乡镇预算编制 第三条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体制不变。乡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,本着“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”、“统筹兼顾、确保重点”的原则,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,妥善安排其他各类支出。 1、人员经费。必须保证人员经费支出,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。 2、办公维持费。实行分类核定和总额核定相结合的办法。 3、项目经费。基本建设、设备购置、专项支出等项目支出必须明细到项目,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项目支出。 第四条 乡镇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,预算明细到具体单位和主要项目。具体编制办法、编制形式,每年由县政府规定、县财政局具体安排。 1、乡镇预算最迟于每年12月20日前,将下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内容报县财政局,由县财政局汇总报县政府备案;上报备案的预算,与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不一致时,应及时调整并上报。 2、乡镇应如实报送人员数字、债权债务、单位资产等基本数字。其中,乡镇债务表作为预算的重要资料编报。 第五条 乡镇要按县财政局统一要求,报送分部门、分用途的分月用款计划,由县财政局审查汇总后,下发给各乡镇,作为年度拨款的依据,增强乡镇支出和县财政局拨款的计划性、透明度。 第三章 银行账户和集中收付 第六条 乡镇保留预算会计账户,以及政府经费账户、民政资金账户、村集体资金账户、教育资金账户、卫生经费账户,并按照国库单一账户的要求使用。未经县财政局、人民银行批准,不得开设其他存款账户。 第七条 扩大县级国库集中收入范围。除县财政局拨款和财政规定留用的收入(例如卫生业务收入、村集体组织的收入)外,其他所有资金收入,包括: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、罚没收入、接受的捐赠收入、单位利息收入等收入,以及押金、保证金、预收款、暂存款、借款等往来资金,不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作为收入处理,都必须全部缴存县财政国库单一账户。 第八条 扩大县级国库集中支付。在目前教师工资、离退休经费、上级支农专款已经实行县级集中支付基础上,逐步将其他人员经费、专项经费纳入集中支付范围。集中支付业务由乡镇预算会计集中到县财政局办理,乡镇不得指派所属部门、具体收款单位(个人)到县财政局申请、催促、领款。 第九条 分散支出。小额零星支出和特殊专项支出,由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单位(备用金),由单位实行分散支付。 第十条 下列项目县财政局不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。 1、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支出,例如,基本建设、购置小汽车、举债建设、增加(雇用)人员。 2、没有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的支出,例如,没有历年债务、支出调整、基建合同、付款协议、政府采购手续等备案资料的。 3、超出乡镇财力和超出财政预算、无预算的支出。 4、其他违反财政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。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加强债务控制。 1、对历年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,详细登记,报县财政局备案;债务情况作为归还债务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依据。 2、车辆燃修、会议招待、办公维持、代垫款项等形成的欠账,要及时清理结算,如实列入本年度债务报表,控制和防止账外债务。 3、乡镇举债进行基本建设、大中型设备购置、专项支出的,必须有可靠的还款来源,并在前一年编制预算,列入年度预算,明确举债方式、还款期限,进行可行性分析,由县财政局汇总,报县政府备案。年度执行中,不得增加债务预算。 第十二条 归还债务、退付押金等,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。单位债务、押金等有关材料或证明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。违反有关规定形成的债务和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备案的,县财政局不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,也不得实行分散支付。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加强乡镇预算管理,明确乡镇收支管理义务和责任。乡镇应按照乡镇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上级要求,及时组织收入,积极完成收入预算和上缴任务;加强支出监管,厉行节约,提高资金效率,维护财经纪律。乡镇财政独立地位不变,债权债务仍由乡镇负责。财务审批权限仍按照现行体制执行,乡镇政府财务仍由乡镇负责人按权限审批,政府部门财务由部门负责人按权限审批。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都要健全内部财务制度,搞好民主理财,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相结合,完备审查签批手续。 第十四条 乡镇预算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,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(会计职称)。所长、经费会计不得兼任乡镇预算会计。乡镇预算会计任免应征得县财政局同意,保持相对稳定。 第十五条 完善乡镇党委政府所属单位目前的报账和会计集中核算机制,需要单独设立总账账簿或进行明细核算的,乡镇预算会计、政府经费会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,强化服务,满足部门管理、统计、考核的需要。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报告和财务公开。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应按规定定期编报会计报表,主要收支事项每年至少公开两次。县财政局向县政府、县人大、县委报告财政情况时,应报告乡镇重要收支和债务情况,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各乡镇收支、债务决算情况。 第十七条 县财政不得在财政体制之外调用乡镇资金。乡镇不得挤占、截留属于上级财政的资金和设置小金库、账外账,并如实上报收支、债权债务等情况,不得虚报、隐瞒。 乡镇政府及部门挤占、截留应上缴县财政资金和套取财政资金的,由县财政通过体制扣回或停止相应拨款;不按规定提报相关资料、影响全县预算工作的,暂停止相应拨款,限期整改。对财政违法行为,按照国务院《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》等规定认真查处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乡镇单位预算、会计工作的检查指导,按要求及时汇总有关预算、会计资料,共同搞好乡镇预算和会计管理工作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,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。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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